職場霸凌之賠償責任
案例:長官美環除故意不提供工程師小徹工作時所需電話、電腦等必要設備外,在職務分配時,對工程師小徹也是嚴重差別待遇,要求小徹處理較低階職等事務之非其職務範圍內事務,並將小徹座位調離所屬部門辦公區,藉此孤立排擠。在會議中,更是持續性透過言語諷刺、羞辱,否定,貶低小徹存在價值。
✅雇主賠償責任: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➡️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、第188條 、第227-1條、第483-1條。
🟣如果小徹任職公司均未訂定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」、暴力預防措施之文件、執行紀錄,致小徹遭受長官美環職場霸凌,則公司應與美環對小徹負擔連帶損害賠償。
✅霸凌者賠償責任:
本案例中,美環故意對小徹職場霸凌,致小徹身心受創,對小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➡️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、第195條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。
✅雇主賠償責任: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➡️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、第188條 、第227-1條、第483-1條。
🟣如果小徹任職公司均未訂定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」、暴力預防措施之文件、執行紀錄,致小徹遭受長官美環職場霸凌,則公司應與美環對小徹負擔連帶損害賠償。
✅霸凌者賠償責任:
本案例中,美環故意對小徹職場霸凌,致小徹身心受創,對小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➡️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、第195條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。